2008年10月22日

七天鑑賞期---據"理"力爭??

昨天,我買了一雙板鞋,到了晚上,我發現太大雙了,我想去換一雙小一點的,但是店員發現沒有更小的了,請我再挑一雙。我挑了一挑,都沒有其他看到喜歡的。

於是,我跟店員要求退貨,換現金。店員拒絕了我。但我堅持之下,他請出了店長跟我說。

"年輕人,不要這麼激動,規定上是不行的"

"是你們公司的規定嗎?"

"消保法規定的,不信你可以去查,七天鑑賞期是保障「郵購」或「訪問買賣」才有的規定。這雙鞋我們是當面交易的,你也試穿了,你也說可以了。而現在不是瑕疵的問題。依規定我們是不用退你錢的。"

我心中依然忿忿不平,心想當我是學生好欺負啊!..

老闆指示著店員,"好吧!就退他錢"

我拿錢時,老闆還在說:年輕人不要這麼激動,我們不會吃你虧的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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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後來就上網查了一下,七天鑑賞期是怎麼回事...


所謂「七天鑑賞期」,係指消費者保護法上「郵購」或「訪問買賣」才有的規定,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:「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,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,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,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,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。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。契約經解除者,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,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,無效」,立法目的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(例如:馬路上的推銷員),因為消費者無法真實觸摸到貨物,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才有這樣規定。
因此如果您是開張做生意的,消費者是到店內,把貨品看得詳細才買的,自然對商品沒有疑慮,並不適用所謂「七日鑑賞期」的規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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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學到了一課:

1.買東西要仔細看,看到滿意再買。試穿到真的感覺沒問題再結帳。

2.因為過去的經驗,我本能的防衛了自己,捍衛自己的權益,態度相當強硬,讓老闆和店員相當難堪。現在想想,是我錯了,反而我現在比較難堪。

3.其實,人與人應該要多一些信任。由於我打從一開始就懷疑他們會給我一個GOOD DEAL。

事實上,他們是很認真的提供服務。他們是像是一個社會的輪胎,因為有了著力點。整個引擎以及其他的零件才有運轉的價值。

我想,下次我要買鞋,還是會去那間吧!